港闸公司注册——外资公司常见疑问解答
1.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哪些?
答:佣金代理、批发、零售、特许经营。
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2. 境外人士设立公司有何限制?
答:境外自然人+境内自然人 不得成立公司,可成立合伙企业
境外自然人+境内法人 可成立合资公司
外商合伙企业+境内自然人 可成立合资公司
3.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答: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其他设立要求见文件《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4. 外资出资比例低于25%,能否作为外商投资企业?
答:可以。中外合资、中外港闸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具体见文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5.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具体见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
6. 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股权并购时,股价应该如何确定?
答:如果进行股权转让,以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为准;如果进行股权并购,在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最新审计报告内容。定值,请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7. 已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转变为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据《港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规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港闸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港闸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等表格及相关文件。详细内容请登录港闸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8. 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申请增加从事分销活动,应注意哪些方面问题?
答: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申请从事分销活动,注意如下几点:
1)投资性公司进行分销非所投资企业产品,应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申请增营,并修改合同章程;
2)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按期缴付,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3)投资性公司分销产品范围为跨国公司及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其同类产品,但地区总部分销产品范围不作限制;并填报《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
4)投资性公司设立店铺从事非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的零售经营活动,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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