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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7号)中财务状况类指标的认定标准是怎么的?

问题:《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中财务状况类指标的认定标准是怎么的?
回复:您好!企业申请认证的,应当提交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重新认证的,应当提交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海关按照下列情形对“会计信息”标准是否达标进行认定:(一)提交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达标;(二)提交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基本达标;(三)提交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不能提交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不达标。具体可参看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6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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